平和企业商标申请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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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企业商标申请的流程

作者:漳州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2 08:19:44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随着这股热潮的兴起,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已不再是一件怪事。与国内外一样,商标是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凭证。如果你想出口你的货物而不被扣押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你需要在你的货物上做上标记,这样它们就可以得到当地法律的保障和保护。

众所周知,我国取得商标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漳州商标注册,另一种是商标转让。这两种渠道也适用于国际商标的获取。但是,目前国际商标业务主要集中在国际商标注册上,国际商标转让鲜有耳闻,而商标转让业务在我国仍占多数,所以很多朋友对国际商标转让业务并不熟悉。那么,国际商标转让的过程是怎样的呢?国际商标转让合同是什么?今天,国际商标知识产权将向您介绍国际商标转让的知识。

1、国际商标转让的流程是什么?国际商标注册所需的程序有:在一个国家逐个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一般来说,国际商标转让就是马德里商标转让。实施国际商标转让的,应当向当地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办事处提出,或者通过商标局转交国际办事处。国际商标转让程序:申请→受理→复审→公告→签发转让证书。

2、国际商标转让合同怎么样?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签署日期和地点;

二、经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名称、图案、国家、注册号、种类和名称;国际商标转让合同应当在详细分析所购商标本身、企业实际情况和商标所属国家的基础上制定,以维护商标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运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象征。文字,包含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形形色色,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运用。但必须杰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色,力求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

文字商标好像其它商标相同,一经核准注册,不得私行变更书写方法或增删文字。为了确保商标的显著性,不致与指定产品产生混杂,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运用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和法令制止运用的词语。如不能在牙膏产品上运用牙膏作为商标。因为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清晰、视觉效果杰出、易认易记等长处,所以,商标的规划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好商标命名有哪些原则?好的商标固然重要,但是前提是名字再好再吸引客户,不能注册也是无济于事白费苦心。那么好商标命名有哪些原则呢?好商标命名有哪些原则:

1、可注册商标命名的最重要原则就是可注册性。

2、准确的定位企业在设定产品的时候都有个市场预期和消费群体的价值定位取向,在商标设计时可以体现这种定位和价值,便于传播的统一。如企业的名称、形象、文化、品牌、企业经营种类、地理位置、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等。

3、四个“易”为了更快的让人记住,便于更好、更快速地传播,通俗易懂非常重要。要实现通俗易懂,需要做到四个“易”:易认、易写、易读、易记。

4、有调性商标的品牌调性应该与消费者的调性保持一致。企业需要有自己的创业点和个性点,来符合目标顾客的审美。

5、有自己的特征和人的名字一样,大部分商标名也存在明显的性别特征或年龄特征,其优势在于能够缩短交易时间。

很多漳州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很多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闲置,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长期闲置商标一旦被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十有八九会被撤销。

关于商标使用的概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表述为本法所称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表述,强调商标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局可以根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撤销申请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在商评委、金连琴与杭州油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油漆公司)上诉案中,杭州油漆公司以复审商标大桥DAQIAO及图(商标权人为第三人金连琴)在2003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15日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定商标注册人投放广告的行为及一次性的销售行为属于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而一审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尽管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结论相同,但判决理由有部分不同:一审法院一方面承认商标注册人的广告投放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又指出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而二审法院认为这种以维持注册商标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根本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

小编善意提醒,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时,并不是满足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任何一种使用行为即认定属于商标使用行为,通常还要考察这种使用的主观目的,即是否属于真实的商业性使用。与之相反,如果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通常会被认定为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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